深圳中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之实证研究

引言:我国商事仲裁区分为国内仲裁裁决及涉外裁决。年1月1日,《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1]正式实施,该规定要求法院拟撤销和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时应上报高院或最高法院,这将进一步提高法院撤裁和不予执行的法律适用水准,也势必降低撤销和不予执行裁决比例。为探究深圳中院撤裁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情况,本文以国内商事仲裁案件为研究对象,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所公开的篇仲裁裁决文书为视角,对-年深圳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案例进行研究,为当事人在该规定实施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法》第58条。

第一部分深圳中院撤销仲裁裁决分析

截止到年1月20日,笔者以“国内仲裁裁决”为关键字,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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